,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夸大商品功效、进行商业诋毁等 11 项行为被明确禁止。
适用范围:
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及团体。
除明星作为广告主为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进行广告推介外,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法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
广播广告虽不出现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义推介商品的,应当认定明星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应当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企业冒用明星名义或者盗用明星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属于广告代言行为。
明星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进行广告代言。
不得为面向中小学校外培训及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进行广告代言活动。
不得夸大商品功效。
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
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的有关规定。
it之家附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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